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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发动机维修的基本流程 汽车发动机维修安全操作规程

2024-11-18 汽车知识
【摘要】:汽车发动机拆装实训室安全操作规程1.遵守实验实训管理制度和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制度。2.进实训室,衣着规范,不准穿拖鞋,女生不穿高跟鞋,不准披留长发。3.严禁携带食

汽车发动机拆装实训室安全操作规程

1. 遵守实验实训管理制度和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2. 进实训室,衣着规范,不准穿拖鞋,女生不穿高跟鞋,不准披留长发。

3. 严禁携带食品、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实训室。

4. 熟悉实验实训内容和操作规范要求,做好实验实训前的准备工作。 5. 未经指导教师同意,任何学生不得私自动用实训室的实训台。 6. 进行拆装实验实训时,严格按拆装顺序和要求进行拆装,并且将零部件及工具分类有序摆放整齐。

7. 在拆装过程中,应注意相互间的操作配合,保证人身安全。 8. 坚持“三不落地”(油水 、工具、零部件不落地)。

9. 在教师指导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否则出现安全问题和设备损坏一律由当事人承担责任。

10. 认真执行7S管理,实验实训完毕后,须清点、清理工具,归还到指导教师处。室内卫生打扫完毕后须经指导教师检查合格后方可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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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汽车维修管理制度有哪些

修理厂安全生产责任书及三项控制指标

我厂为加强各修理车间班组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各自的责任,特与各员工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及汽车维修安全生产三项控制指标。

工作责任

1、服从调度,听从指挥,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特别是“修理工安全操作规程”)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修车,按时完成汽车二级维护和各项修理、保养任务。

2、尽忠职守、保守秘密。

3、准时上下班,对所担负的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

4、遵守安全卫生制度,严禁在车间吸烟,保持整洁,讲究卫生。保持作业区干净、安全,车辆出厂前一定要将车擦洗干净。

5、配合其它工种,搞好团结协作,共同完成好生产任务与检修工作。

安全责任

1、修车之前必须检查所使用的安全凳、千斤或举升机等机具是否安全可靠,严禁有不安全的因素存在。

2、用千斤顶作业时,必须选择平坦、坚实场地,待车停稳后用三角木掩好车轮,然后用安全凳按车型规定的支撑点将车辆支撑稳固,严禁单纯用千斤顶车并在车下作业。

3、修理作业时,应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注意保护汽车的漆面光泽、装饰完好,地毯和座椅干净。

4、施工中工具、零配件必须按一定的顺序摆放整齐,不得随地乱放,按“三不落地”的要求文明操作。完工后应清点擦洗工具收好。

5、拆装零部件时,必须使用合适的工具和专用的工具按工艺要作,切忌蛮干。

6、修理过程中,应认真检查原件与更换件是否合乎技术要求,严格按修理技术规范精心施工,严格检查、调试。

7、不得将手伸进变速箱内检查齿轮,以免咬伤手指,不得用手指试探螺孔、销控,以免错位时剪短手指。

8、维修用的废油或油盆,必须放在安全或指定的地方,不得随意乱放。特别是发动机排气管及消音器附近决不能放置汽油盆。

9、竣工后,在发动机启动前应先检查各部装配是否正确,是否加足润滑油、冷却水,并置变速器的空档,拉紧手制动,轻点马达试转。

10、车上或车下有人时,决不能启动发动机。

11、发动机过热时,不得立即打开水箱盖,以防沸水喷出伤人。

12、车间内启动发动机时间不能过长,以免CO中毒。

13、不得在汽车的正前方或正后方指挥车辆位移,以免擦伤或挤伤。

14、工作完成后,要及时清理打扫场地,将维修机具放回指定位置,保持施工场地整洁。

15、下班前必须拉闸,关闭电器开关。

16、凡不能认真履行上述职责的均给予5—200元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汽车维修安全生产三项控制指标:

1、质量保证期内的车辆返修率低于5%。

2、质量监督抽查上线一次合格率不低于90%。

3、汽车维修企业质量检验员、维修工持证上岗率100%。

和诚行汽车维修服务中心 车间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日

工程机械修理工安全操作规程?

一、三类汽车维修管理制度

1、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责任人制度(必须明确安全第一、二、三责任人及其职责,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是法人);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安全教育学习制度;

(4)、防火、防爆、用电安全制度;

(5)、各工位(电工、钣金工、机修工、焊工、油漆工)安全操作规程;

(6)、各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7)、安全应急预案(包括人员伤亡、自然灾害、火灾、维修纠纷等事项的应急处理方案)

2、质量管理制度

(1)、维修质量管理制度

(2)、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3)、进厂检验制度、过程检验制度、出厂检验制度

(4)、维修档案管理制度

(5)、设备管理及维护制度

(6)、配件管理制度

(7)、客户管理制度

(8)、人员培训制度

(9)、合格证管理制度及发放制度

(10)、计量检测设备维护管理制度

3、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1)、服务质量承诺制度

(2)、投诉制度

(3)、回访制度

二、汽车维修安全注意事项

1、维修车间内禁止明火、易燃和腐蚀性材料,并应正确储存。维修人员在工作时不应佩戴饰物,以免发生短路和事故。

2、车辆维护的安全注意事项如下:维修车间内禁止明火。易燃、腐蚀性物质应正确存放,灭火器的存放位置和正确使用方法应明确。

3、拆装电池时,拔出点火钥匙,先拆负极,再拆正极。组装时,先装正极再装负极,注意保存汽车的个性化记忆。

4、不要用红外烤灯照亮易腐易燃物品。

5、工作区域内地面不得有油、水等液体,以免工作时造成人员滑倒受伤。

6、将头、手或其他东西远离发动机的运转部件和叶片,以确保安全。

7、维修人员在工作时不应佩戴饰物,以免发生短路和事故。他们在工作时不应该穿拖鞋或留长发。

8、不要把锋利的工具放在衣服里,以免刺伤自己,损坏油漆或配件,也不要放在汽车座椅上,以免刺伤人或刺穿座椅。

9、制动液不允许溅到轮胎等油漆或橡胶部件上,溅到皮肤上应及时清洗。

10、不允许清洗正在运行的发动机和电路电子元件,以免发动机损坏或电路短路引起火灾。

11、修理燃油系统时,应先对管路进行减压,防止汽油溅到热源上,可能引起火灾,喷到车身上。

法律依据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21修正)》

第十三条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二)有完善的突发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四)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是指对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等性质货物的机动车维修,不包含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维修。

本人现需要一套汽车修配厂安全管理制度,手里有货的朋友不要吝啬。

1工程机械进入修理场地后,需将铲刀或铲斗平放着地。需要将铲刀或铲斗举起维修作业时,必须用枕木垫牢,并将发动机熄火,操纵杆锁死。

2拆装、修理压路和滚筒,推土机铲刀及装载机铲斗时,必须将车和上述总成垫牢,以防滚落伤人。

3使用风动工具时,必须检查风管与收卷机是否连接牢靠,以免风管伤人,并遵守风动工具的安全操作规范。

4总成件或零件安装时,严禁用手探摸螺栓孔或其它配合孔。

5修理发动机时,应遵守贝拉斯汽车发机修理工安全操作规程有关规定。

6使用变速箱翻转架时,必须将变速箱固定好,以免滑落伤人。

7拆装弹簧式转向离合器时,必须先将弹簧压缩牢靠,以防弹簧或活塞弹出伤人。

8吊装重物时,必须根据物体重量正确选用丝绳和卸扣,不准用螺杆作为连接物。起吊时,必须有专人指挥。起重物下,严禁站人。

9拆装推土机八字架时,必须用枕木将推土机四角架牢,以防倾覆。

10在推土机上拆装支重轮时,不准只用铲刀和松土犁顶起推土机,必须用枕木将推土机垫牢。

1l解开推土机履带时,必须使张紧缸缩回到根限;泄放黄油压力时,应防黄渍射出伤人;履带解开时,八字架前后5m内,不准站人。

12拆卸轮胎式设备的轮胎时,必须遵守大型车辆轮胎工安全操作规程。

13拆装推土机缓冲弹簧时,必须用专用工具,防止弹簧崩出伤人。使用压销机时,必须使用锁套,园头或斜头的引销不准使用。

14使用千斤顶时,千斤顶必须放水平,底部用枕木垫平到适当高度,上部不准垫物。设备举升到适当高度时,用枕木保险。

15检修、调试液压系统,必须严格按规范操作,防止高压流体伤人。

16修理结束,应清点工具和所带物品包括螺丝、螺帽等,确认机上无杂物时,方能试车,修理人员只准原地发动,不准开动车辆。

17在机台上动火修理时,必须取严格的消防措施。抡大锤时,前后不准站人。

18遵守检修钳工安全操作规程和汽车电工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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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个人实习总报告

车辆维修安全操作规程

一、 车辆试车员安全操作规程

1. 试车前应检查机油、汽油和轮胎气压、方向、喇叭、刹车、灯光是否齐全完好,严禁带病试车。

2. 行车途中要谨慎驾驶,注意仪表指数和发动机底盘工作状况,发现异常及时停车检修。

3. 下坡时严禁空档滑行。通过道口、险路、转弯、桥梁和视线不良地段要特别注意了望、减速行驶。

4. 超车时要鸣喇叭和开启超车指示灯,不准强行超车或无故不让车,会车时要做到礼让三先。夜间会车做到变光、慢速交会。

5. 试车员必须保持足够的睡眠时间,严禁酒后开车,驾驶室严禁超坐。不得把车交给非试车员驾驶。

6. 发生事故后,必须维护好现场,特殊情况需移动现场时,须派人看管或留有标记,同时报告有关部门。

7. 油路系统发生故障时,汽油不准以直流方式或用软管直接注化油器发动车辆或行驶。

8. 收车时应检查车辆各部机件,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9. 严禁火源靠近油箱和用汽油擦洗汽车各部件,拆装化油器、检修油路时严禁吸烟。

10. 液化气槽车、油罐车等运载危险品车辆,除遵守本规定外,还应遵守《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其它特殊规定。

11. 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二、 汽车修理钳工安全操作规程

1. 上岗前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严禁酒后上岗。

2. 工作前检查所用起重设备和工具,确认性能良好。

3. 修理车辆底盘或装卸轮胎时,必须顶稳千斤顶,并垫稳枕木或铁凳,否则人员不准到车厢下工作。

4. 修理翻斗、铲车、吊车时,必须垫好枕木撑好撑架,经检查确认牢固方可工作。

5. 车辆需汽割烧焊动用明火时,事先要取防火措施。焊补油箱必须事先将箱内燃油清洗干净。

6. 凡在夜晚或天色阴暗视线不佳情况下,以及在厂内外途中修理抛锚车辆时,不准使用明火照明。

7. 油路系统发生故障时,汽油不准以直流方式使用,也不准用软管直接注入化油器发动引擎。

8. 试高压火花时,不准在机油、汽油等处进行,以防起火或爆炸。

9. 试车必须由有驾驶执照的人员进行,无驾驶执照的修理人员,不准开动各种车辆,只能原地发动。

10. 在发动机运转中检查故障,必须随时注意旋转部分,以防打伤头、手。

1l. 试车启动前,应先检查周围环境情况,以防伤人,在确认无障碍时,缓缓起步。

12. 试刹车时应选择适当地段,思想要集中,注意车前行人,堆物,并看清车后有无追随车辆。

13. 试车车辆应挂有“试车”牌。试车车上禁止带人,驾驶室两旁也不准站人。车未停稳妥禁止上下。

三、 轮胎工安全操作规程

1. 更换轮胎时,必须将车辆固定在安全的地方。

2. 作业前应穿戴好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检查工作场所和使用的工具,消除一切不安全因素。用千斤顶顶起车辆时必须牢固可靠。

3. 拆卸轮胎时,应放出轮胎内的压缩空气,后轮双轮应同时放气,轮辋上的限制器有严重损地不时必须更换。

4. 装胎时应检查钢圈是否符合要求,对止口磨损过多(厚度小于10mm)有裂纹、面变形的钢圈不应装用。

5. 装胎时应检查隔圈、锁圈、轮辋、花楔不得有裂纹、缺损、凹陷、变形等

缺陷。

6. 装胎时应检查卡子是否符合要求,不准装胎后再烧卡子,以免烧坏衬带和内胎。

7. 装胎时要将外胎内砂子、污物除尽,放入一定量的滑石粉。同时检查内胎是否漏气、气门咀是否良好,漏气及老化陈旧的内胎禁止使用。

8. 充气时,作业人员必须站在侧面,防止三圈崩出伤人。轮胎放置应稳定可靠,不得垂直地面,防止倒下伤人。

9. 滚动轮胎时,一定要扶稳,按规定的路线滚动,并要打招呼,放倒轮胎时,要确认周围无人方可放倒。

10. 安装轮胎应根据安装位置选胎,前胎必须装新胎或甲级翻新胎。严重磨损和变形的前轮压块,后轮播板不能装用。

11. 轮胎螺母的扭紧力距为500-550N?m,米螺丝应露出螺母1-3扣,充气压力;夏季为5.5kg/cm2~5.8kg/cm2,冬季为5.8kg/cm2~6kg/cm2。

12. 轮胎装上后检查轮胎摆差,轮胎外侧面处和摆差不应大于8mm。检查结束要符合标准(4-6mm)。

四、 汽车保养工安全操作规程

1. 岗前必须穿戴好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2. 工作前,在车上显眼的位置或驾驶室要挂上有人作业的警示牌。

3. 保养时严禁发动机启动。

4. 在汽车上部工作时要站稳,防止滑倒伤人。

5. 用千斤顶顶车厢后应有可靠保险。

6. 在车底下工作时,先要检查安全措施是否可靠,并检查车底是否有人和其它障碍物,多人作业时要互相联系好。

7. 正确使用油枪。严禁在引擎盖上清洗油滤清器、空气滤清器。

8. 冬季给柴油机加温需距汽车及易燃物5m以外,并有人负责看管。

五、 水箱修理工安全操作规程

1. 工作前必须检查化油器、焊枪、各部油管等是否完好。

2. 操作时要戴好眼镜、防止焊锡飞出伤人。给化油器加油时,不准有火,必须将油桶,油壶擦净。

3. 熔化焊锡时,焊锡条不得有水,以防发生意外。

4. 抬水箱及立水箱时,必须两人配合好,立水箱时必须放置牢固,水箱试水压的压力不得超过O.5kg/cm2。

六、 汽车电工安全操作规程

1. 拆卸起动机时,必须切断电源或用绝缘胶布包扎好蓄电池进线,以防搭铁而引起意外事故。

2. 交换蓄电池时,应看清车下是否有人,以防蓄电池内的电解液溅落烧伤。

3. 用汽油清洗电器零件时,附近严禁明火,剩余的汽油应倒入指定的容器内。

4. 在车上检查电器设备需要发动车辆时,必须由驾驶员或试车员进行。

5. 随车检查线路时,应使用三用表检查,不准用刮火方法查找故障,以防发生意外。

七、 汽车修理工安全操作规程

1. 工作前应检查设备及工具性能是否良好,不准使用有缺陷的设备和工具。

2. 凡是车底下作业,作业前轮胎前后应打楔,防止车辆移位,排挡应放在空挡。作业时应使用躺板,不得直接卧地作业。车上人员禁止挂档和启动发动机。使用千斤顶时,底部要垫实,中心对正,顶起后应用保险凳保险。

3. 检查发动机时,首先要把排档放到空位,拉住手刹,方可启动发动机。听发动机声音时,头部和手脚不要靠近风扇叶片和皮带。

4. 修理翻斗车、铲车、吊车等,必须垫好枕木支牢撑架。

5. 照明应使用36V以下的行灯。

6. 使用的油盆、油纱头等应放在安全的地方并与火隔离。用汽油清洗零件时禁止吸烟,油盆周围禁止明火。

7. 用后的废油应倒入指定的桶内,汽油和其它油类应严格分开,禁止乱放乱倒。

8. 人工拆装总成或两人合作手抬,要互相配合好,防止物料落下伤人。

9. 车辆试车,必须由执照人员驾驶,车厢上不许乘人。修理人员不准开动车辆,只准原地发动。

10. 油路系统发生故障时,汽油不准以直流方式或用软管直接注入化油器发动车辆。

八、公用设备

应遵守该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

新能源汽车修理注意事项有哪些?

汽车维修个人实习总报告

 汽车维修实习,汽车的各个系统常的故障诊断及排除的一些简单的技能。如下就为大家收集了汽车维修个人实习总报告,欢迎阅读!

 汽车维修个人实习总报告1

 经过三年的专业理论知识的学习,现在踏身于实践当中,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在这三个星期的实习中,主要是:

 (一)、发动机曲柄连杆的检修,

 (二)、发动机钢体组件的装配检修与调整,

 (三)、发动机汽缸盖及气门组零件的检修,

 (四)、发动机气门间隙的检修与调整,

 (五)、变速器第一、第二轴组件的拆检,

 (六)、变速器壳体的检修,

 (七)、鼓式车轮制动器的检修,

 (八),盘式制动器的检修,

 (九)、轿车操纵机构的检修与调整,

 (十)、前轮前束的检查与调整,

 (十一)、交流发电机的检修,

 (十二)、起动机的检修,

 (十三)、ABS、汽车防盗系统的检修,

 (十四)、柴油发动机废气排放的检测,在这三个星期的实习中,共做了这十四个实验项目。

 了解了汽车发动机和汽车底盘拆装操作的基本要领和基本知识,熟悉安全操作规程和防护要求,能够使用汽车常用拆装工具和量具,并具备汽车拆装的基本操作技能,掌握各典型总成部件的构造、工作原理和调整方法,让我对汽车有一个感性和理性的了解并得到岗位的基本训练,为缩短未来工作岗位的适应期打下基础。实现了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从而达到了手脑并用,双手万能的目的。

 在此次实训周内,严格按照老师的给我们的安排与,老师每天安排的任务,此次实训中,我不仅掌握了汽车构造的基本组成和相关知识,而且也意识到在以后的工作学习中团结协作,以及充分发挥自己的主动性,创造性来解决问题的能力的重要性。并且要学会对已学过的知识和工程文件记录要及时的反省和总结,从而实现知识的根深蒂固!在做活塞环的检修过程

 活塞环的弹力检验:活塞环的弹力是保证气缸密封性的条件之一。

 漏光检验

 为了保证活塞环的密封作用,要求活塞环的外表面处处与气缸壁贴合。漏光度过大,活塞环局部接触面积小,易造成漏气和机油上窜。在选配活塞时,最好进行漏光度的检查。

 漏光度的简易检查方法:将活塞环平放在气缸内,在活塞环一边放一个灯泡,上面放一块盖板盖住活塞环的内圈,观察活塞环与缸壁之间的漏光缝隙。

 要求:在活塞环开口端左右30°范围内不允许有漏光点存在,在同一个活塞环上漏光不应多于两处,其他部位每处的漏光弧长所对应的圆心角不得超过25°,同一活塞环上漏光弧长所对应的圆心角总和不得超过45°,漏光处的缝隙应不大于0.03mm。检查活塞环与活塞的侧隙

 侧隙是指活塞环与活塞环槽上、下平面间的间隙。侧隙过大,将影响活塞环的密封作用,过小则可能卡死在环槽内,造成拉缸事故。

 在做气缸磨损的检修

 用量缸表测量气缸圆度误差时,在同一横截面内,在平行于曲轴轴线方向和垂直于曲轴轴线方向的两个方位进行测量,测得直径差之半即为该截面的圆度误差。

 沿气缸轴线方向测得上、中、下三个截面,上面相当于活塞的上止点,第一道活塞环相对应得气缸处,中间取气缸中部,下面取活塞下止点时最后一道活塞环所对的气缸位置,测得的最大圆度误差就为该气缸的圆度误差。测量气缸圆柱度误差时一般在活塞行程内一股上去上中下三个部分如图24所示,气缸的各个方向测量找出缸的磨损最大值。气缸磨损最大直径与活塞下止点时活塞环运动区域以外,即距离气缸套10MM范围内的气缸最小内径差值的一半,就是气缸的最大圆柱度。即发动机的排量也是根据这个计算获得。

 拆卸零件时,先考好零件原始的方向和位置后再拆卸,必要时,做好记录,拆下得零件要按拆卸先后顺序,分部位排放整齐,必要时,可用线或者铁丝将零件按顺序串起来,齿轮可按原来的方向和位置套在轴上,以防装错或漏装。操纵机构的检查与调整1.从动盘的检修

 1)检查时用小锤敲击摩擦片,若声音沙哑,则说明铆钉或更换铆钉即可。

 2)从动盘表面存在烧焦、油污、开裂且减振器弹簧折断时,应更换新片。对有严重油污的,还应检查曲轴后油封与变速器一轴的密封情况。

 在检修ABS、汽车防盗系统时,检测汽车防盗系统的自我诊断功能,分为进入界面,查询汽车型号,进入汽车车辆,进入发动机系统,防盗系统,在进入防盗系统之前,要把点火钥匙打到NO位置,这样才能检测出故障代码。

 与人沟通,这是我们日常生活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基本能力,我们要学会善于与人沟通。在实习的过程中我们主动地与维修厂的员工进行交流,不懂就问,有时也会聊一些生活上的小事,使我们在这三周里相处得很好,厂里员工也很乐意把他们的'经验告诉我们,让我们学到不少书本上没有的东西。由此,我明白了,在与他人的沟通之中我们要保持主动、积极的态度。

 汽车发动机和汽车底盘拆装操作的基本要领和基本知识,熟悉安全操作规程和防护要求,能够使用汽车常用拆装工具和量具,并具备汽车拆装的基本操作技能,掌握各典型总成部件的构造、工作原理和调整方法,让我对汽车有一个感性和理性的了解并得到岗位的基本训练,为缩短未来工作岗位的适应期打下基础。实现了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从而达到了手脑并用,双手万能的目的。

 在此次实训周内,严格按照老师的给我们的安排与,老师每天安排的任务,此次实训中,我不仅掌握了汽车构造的基本组成和相关知识,而且也意识到在以后的工作学习中团结协作,以及充分发挥自己的主动性,创造性来解决问题的能力的重要性。并且要学会对已学过的知识和工程文件记录要及时的反省和总结,从而实现知识的根深蒂固!

 汽车维修个人实习总报告2

 20xx年7月,我在东风雪铁龙4S店进行电工实习。在这一 年的时间里,我对汽车维修服务站的整车销售、零部件供应、售后服务、维修以及信息反馈等有了一定的了解和深刻体会。

 东风雪铁龙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是一个拥有东风雪铁龙定点、配套直接提供的一流维修设备:举升机、轮胎动平衡机、车身校正架、烤漆房等,使用于维修业务的计算机网络。宽敞、整洁的业务接待大厅,宽敞的维修车间,设置24个标准工位充分满足维修作业的需要。规格齐全,优质纯正的配件是雪铁龙系列车辆运行的安全保证。东风雪铁龙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是一个大型的四S店,销售服务的车型有富康、爱丽舍,赛纳,世嘉,萨拉毕加索,凯旋、C2,C4,C5,共九种车型

 1.通过生产实习加深对汽车专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巩固专业思想,激发学习热情。

 2.熟悉汽车修理环境、修理工具。为以后走上工作岗位积累一定的知识与经验

 3,开拓我们的视野,增强专业意识,巩固和理解专业课程

 4.通过现场维修实习和企业员工的交流指导,理论联系实际,把所学的理论知识加以印证、深化、巩固和充实,培养分析、解决工程实际问题的能力,为后继专业知识的学习、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打下坚实的基础。

 布线

 现在越高档的车,其电控部分越复杂,传感器越多,其线路非常繁多。在安装时要特别注意其走向和每条线束的用途。否则就会出现线束太短或过长等问题。这要求修车师傅对车的线路走向要非常熟悉。在接插线合时要特别注意观察对接两个插头孔的大小、孔位、颜色等特征。

 装仪表和工作台

 仪表总成的电路是现代集成电路,只需要将相应的插头插在上面即可。工作台上要安装空调风量控制口、负驾驶位置安全气囊和固定工作台的支架等部件。

 实习收获及总结

 总的来说这次实习给了我两个方面的收获:工作环境的适应与社交;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从以开始到维修车间,跟我本家的师傅的微笑就给了我实习的以个良好的开始,在整个实习过程中我除了几次特殊情况外,每天都按时上班、下班,经常参加早会,跟大多师傅相处比较融洽,

 这次生产实习给了我个宝贵的人生经历,我对自己的专业有了更为详尽而深刻的了解,也是对这几年大学里所学知识的巩固与运用。在实习中我的理论同实践进行真实地接触,思维和现实有了结合点。这些都对我的观念起着或潜移默化或震撼的作用。从这次实习中,我体会到了实际的工作与书本上的知识是有一定距离的,并且需要进一步的再学习。但这短短的3周实习时间远远不能够对一个行业做深入地了解,对专业技能有较大的提高,所学所见都是肤浅的、粗略的。

 实习中也让我对自己的众多不足有了一个清洗的认识:做事不够踏实沉稳,社交能力有较大的提升空间,专业英语不够扎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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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管理规定

电动汽车的维修方法和传统内燃机汽车有很大的差异。如果在维修时操作不规范的话,很容易引发各种安全事故,对维修人员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的威胁。再加上电动汽车的电压一般都很高,有的车型甚至达到650伏以上的电压,所以在维修过程中还要注意对高电压的防护。以下是雹明培在维修电动汽车时所需要做足的防护工作。

1.持证上岗,设立监护人

电动汽车高压电气的维修人员必须持有低压电工证,建议设立监护人。监护人同样需取得低压电工证资质。监护人监督作业全过程。

2.规范作业环境

作业环境不得有与工作无关的物品。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现场。放置“高压危险”警示牌。

3.个人的防护

监护人和维修槐橡人员,一定要戴好绝缘手套(绝缘等级在1000V/300A以上)和护目镜。因为在维修时主要是用手进行操作而眼睛观察,所以这两个部位一定要保护好。绝缘手套不能漏气、破损。护目镜也一定要选择符合要求的专业的护目镜。同时,要穿好合格的防护服,绝缘鞋,戴好绝缘帽。

4.使用专业的工具

在进行电动汽车的维修时,工具的选择尤为重要。合格的维修工具才能让维修变得更安全、容易。所以,在维修汽车时,必须要使用电动汽车维修的转用套筒和专用的螺丝刀等维修工具。

5.在对电动汽车的蓄电池进行充源唯电的时候,一定要记得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并把车钥匙从点火开关上面取下来保管好,以防出现不必要的意外。

6.维修作业前特别需要注意的操作顺序:①关闭电源开关,钥匙放好;②断开低压蓄电池负极;③断开维修开关并妥善保管;④断开动力电池高低压线束;⑤对拆下的动力电池母线放电、验电,确保其无电。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5年8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7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四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经营者。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七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  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  第八条 获得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一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二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和专项修理工作;获得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分别从事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维修及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和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和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车辆装潢(蓬布、坐垫及内装饰)、车辆玻璃安装等专项工作。  第九条 获得一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专项修理和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维护、小修和专项修理工作。  第十条 获得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除可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外,还可以从事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3.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及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开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二)有完善的突发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四)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是指对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等性质货物的机动车维修,不包含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维修。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的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维修业务的应当至少有1名质量检验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摩托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摩托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摩托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按照其经营业务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摩托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3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摩托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三)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  (四)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五)按照汽车、其他机动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维修经营,分别提供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取得相应工商登记执照后,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手续。  第十七条 申请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可由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向连锁经营服务网点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复印件;  (二)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  (三)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  (四)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开业条件的承诺书。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查验申请资料齐全有效后,应当场或在5日内予以许可,并发给相应许可证件。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经营许可项目应当在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许可项目的范围内。  第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实行有效期制。从事一、二类汽车维修业务和一类摩托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事三类汽车维修业务、二类摩托车维修业务及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3年。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第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办理行政许可事宜。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项的,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告知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 维修经营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维修服务。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见附件1)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由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按照统一式样和要求自行制作。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托修方要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和车架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查看相关手续后方可承修。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确保安全生产。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应当执行机动车维修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维修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  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可按各省机动车维修协会等行业中介组织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生产厂家公布的标准执行。当上述标准不一致时,优先适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的标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其执行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六个月内,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信息和工时定额。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维修结算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当分项计算。维修结算清单标准规范格式由交通运输部制定。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出具规定的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的,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应当按照统一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和价格的要求,建立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加强对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经营行为的监管和约束,杜绝不规范的商业行为。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维修标准和规范进行维修。尚无标准或规范的,可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机动车维修配件实行追溯制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记录配件购、使用信息,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并按规定留存配件来源凭证。  托修方、维修经营者可以使用同质配件维修机动车。同质配件是指,产品质量等同或者高于装车零部件标准要求,且具有良好装车性能的配件。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于换下的配件、总成,应当交托修方自行处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实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  承担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或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有关标准并在检定有效期内的设备,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检测,如实提供检测结果证明,并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见附件2);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车主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  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和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禁止伪造、倒卖、转借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并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维修档案应当包括:维修合同(托修单)、维修项目、维修人员及维修结算清单等。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维修档案还应当包括:质量检验单、质量检验人员、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等。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填报、及时上传承修机动车的维修电子数据记录至国家有关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机动车生产厂家或者第三方开发、提供机动车维修服务管理系统的,应当向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开放相应数据接口。  机动车托修方有权查阅机动车维修档案。  第三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和管理制度。  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及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质量监督和管理,用定期检查、随机抽样检测检验的方法,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维修质量进行监督。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机动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单位,对机动车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  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7000公里或者8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公里或者10日。  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  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 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 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示承诺的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所承诺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受理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积极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调解维修质量纠纷。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双方当事人均有保护当事车辆原始状态的义务。必要时可拆检车辆有关部位,但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在场,共同认可拆检情况。  第四十二条 对机动车维修质量的责任认定需要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面协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法定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作出技术分析和鉴定。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三条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当包括经营者基本情况、经营业绩(含奖励情况)、不良记录等。  第四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档案。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是机动车维修诚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对维修经营者所取得维修经营许可的监管职责,定期核对许可登记事项和许可条件。对许可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及时变更;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乱收费、乱罚款。  第四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在机动车维修经营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运输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台帐、票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  (三)在违法行为发现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  (四)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设备及相关机具的有关情况。  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记录,并按照规定归档。当事人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四十八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转让、出租的有关证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没收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  (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的;  (三)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  (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的;  (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的;  (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的;  (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超出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结算工时单价向托修方收费的;  (八)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电子维修档案,或者未及时上传维修电子数据记录至国家有关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的;  (九)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地方人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外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独资形式投资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等相关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由省级人民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经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同意,1986年12月12日交通部、原国家经委、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1991年4月10日交通部颁布的《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略)

附件2: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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